津云新闻讯:近期,我市蓟州、宁河、东丽、静海、西青、北辰等区法院先后宣判了一批涉烟花爆竹刑事案件,对相关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有力惩治了犯罪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记者了解到,此次宣判的案件中,涉烟花爆竹的犯罪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为销售牟利,非法大量囤积烟花爆竹,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此次宣判的被告人刘某(化名),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对外销售牟利。案发时,刘某已对外销售了部分烟花爆竹,还有5000余箱、价值20余万元的烟花爆竹囤积在其随意租赁、不具备烟花爆竹存储条件的仓库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烟花爆竹的价值和数量、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也是依法打击的重点。此次被宣判的被告人李某(化名)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经营等许可的情况下,屡次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仅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间,就3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行政处罚。李某不思悔改,于2025年12月23日再次从外地购买300余箱烟花爆竹运至我市准备对外销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天津法院始终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有力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据市高院法官介绍,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都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属于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仅触碰了法律红线,也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埋下事故隐患。在这里提示:春节将至,切莫为贪一时之利,铤而走险,害人害己。
(津云新闻记者苑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