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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经营!这些案件宣判!
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李松达  2026-02-04 19:21:43

津云新闻讯:近期,我市蓟州、宁河、东丽、静海、西青、北辰等区法院先后宣判一批烟花爆竹刑事案件,对相关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有力惩治了犯罪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记者了解到,此次宣判的案件涉烟花爆竹的犯罪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为销售牟利,非法大量囤积烟花爆竹,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此次宣判被告人刘某(化名),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对外销售牟利。案发时,刘某已对外销售了部分烟花爆竹,还有5000余箱、价值20余万元的烟花爆竹囤积在其随意租赁、不具备烟花爆竹存储条件的仓库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烟花爆竹的价值和数量、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也是依法打击的重点。此次被宣判的被告人李某(化名)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经营等许可的情况下,屡次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仅在202411月至20251月间,就3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行政处罚。李某不思悔改,于20251223日再次从外地购买300余箱烟花爆竹运至我市准备对外销售,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天津法院始终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有力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据市高院法官介绍,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都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家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属于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仅触碰法律红线,也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埋下事故隐患。在这里提示:春节将至,切莫为贪一时之利,铤而走险,害人害己。

(津云新闻记者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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