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某日清晨7时37分许,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津南区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23公里时因酒后操作失控,其车辆前部左侧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在撞击瞬间,护栏受冲击位移飞出,径直撞向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汽车,造成两车及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7mg/100ml。交管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徐某某赔偿车主以及护栏所属工程公司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谅解。
津南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这起交通事故看似巧合,实则暴露出醉驾者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1.27mg/100ml,已严重丧失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哪怕只是轻轻一撞,飞出的护栏也能对毫无防备的对向车辆造成严重打击。
酒驾醉驾没有“小事”,酒精会大幅削弱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力和车辆操控能力,极易引发失控、撞车、冲护栏等事故,不仅危及自身,还会威胁无辜路人和过往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所有驾驶人引以为戒,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守住出行底线,拒绝侥幸、平安上路。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方言)


